编辑: 865397499 | 2016-03-31 |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是由原新余市百乐工贸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5 年7月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张锁根 31,500,000 75% 净资产折股
2 彭小琴 10,500,000 25% 净资产折股 合计42,000,000 10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000,000 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5页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 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 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 第6页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前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