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6-03-31 |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第9页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10 页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