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4-03 |
1 - LJDR-2017-004005 利价字〔2017〕35 号 关于调整我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办发〔2015〕53 号) 、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医 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价格二发〔2015〕130 号) 、 利津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利津县财政局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文件 -
2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7〕36 号)等 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取消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一律 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取消以药养医, 改革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收费、药 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 补助两个渠道.
二、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一)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降低 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 检查、检验价格,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床位、中医等价 格.
(二)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 单设挂号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 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 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三)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对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 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 以上价格详见附件.表中所列价格为基准价格,各医疗 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
(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 -
3 - 范围.
(五)未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 续按原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 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公 立医疗机构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 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 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 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 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相关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 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 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 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 取得社会理解、 配合和支持.
(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密切关 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 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 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
2017 年9月30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
4 - 附件:利津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利津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利津县财政局 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