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04-04 |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 收到日期:2019 年4月4日生效日期:2019 年4月4日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蔡志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信息披露不及时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科技"或"公司")2016 年9月12 日获得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批复、2015 年11 月3日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 资建设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并于
2016 年7月25 日中标、
2016 年12 月23 日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隆化县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框架 公告编号:2019-017 协议书》 ,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公告.另华通科技
2017 年2月17 日披露《股份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 ,声明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份转让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随后于
2017 年2月21 日、22 日、27 日发布上述
3 个事项的临时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 及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志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未披露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蔡双来,持有华通科技股份均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蔡志强 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与蔡志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共计持有华通科技股 份3,416 万股,占华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97.16%.
2017 年2月14 日至
2017 年4月25 日期间,蔡志强账户及其控制的账户合 计减持华通科技股票
502 万股, 占华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14.28%, 但未按照 《非 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拥有股份减少每达到 5%(即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暂停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鉴于涉 及减持股份的账户均由蔡志强控制,华通科技及蔡志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河 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 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是对公司所涉违规行为的警示, 有利于公司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加 强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 杜绝再次发行违规行为,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产生积极影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