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04-07 |
京津冀区域销售和使用的地坪涂料应符合水性和无溶剂型的含量限值. e. 仅适用于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生产、销售、使用的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以及北京市在市政、交通设施等必须采用重 防腐工艺时所使用的溶剂型重防腐涂料;
北京市生产的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应按照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及相关 政策执行,销售和使用的建筑防腐涂料(除前述重防腐情况外)应执行水性防腐涂料的含量限值.
5 检验方法 5.1 取样 产品取样按照 GB/T 3186-2006 的规定进行. 5.2 试验方法 5.2.1 外墙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 GB 24408-2009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其中水 分含量的检测按照 GB 24408-2009 附录 B 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 GB/T 6750-2007 进行.底漆和面漆产 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 24408-2009附录A中A.7.2进行, 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GB 24408-2009 附录 A 中A.7.1 进行.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 内墙涂料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 GB 18582-2008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 GB 18582-2008 附录 B 进行, 密度的检测按照 GB/T 6750-2007 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 GB 18582-2008 附录 A 中A.7.2 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 的计算按照 GB 18582-2008 附录 A 中A.7.1 进行.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3 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 GB/T 9754-2007 进行,测试条件为(105±2)℃,烘干
2 小时. 5.2.4 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的检测按照 JC 1066-2008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5.2.5 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 GB/T 22374-2008 的规定进行. DB13/ 3005―2017
4 5.2.6 水性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 GB/T 23986-2009 的规定进行,其 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 GB 18582-2008 附录 B 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 GB/T 6750-2007 进行.涂料产品 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 GB/T 23986-2009 中10.4 进行. 5.2.7 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 GB 30981-2014 附录 A 的规定进 行. 5.2.8 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 GB 18583-2008 附录 F 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6.1.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2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1.4 销售单位在京津冀区域内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应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2 检验结果 6.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 GB/T 8170-2008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 粉状腻子、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产品 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 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表
1 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 包装标志 7.1
2017 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 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 A) : a)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b) 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