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04-11 |
4 C (4)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本集团与中电国际及其联系人过往并无任何须按上市 规则第14A.25条规定合并计算的交易或关系. 2. 订立购销合同的理由及利益 平圩发电厂及姚孟发电厂的脱硫系统需要材料方可运作.此外,供应商乃平圩发 电厂及姚孟发电厂方圆100公里内的唯一合资格材料生产商.董事认为,向100公 里以外的供应商采购材料运输成本高昂,不符合成本效益. 3. 估计年度上限 预期平圩购销合同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的年度 上限为人民币9,360,000元 (约等於10,850,000港元) .姚孟购销合同方面,预期截至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1,800,000元 (约等於13,700,000港元) . 根鲜泄嬖虻14A.35(2)条,上述估计年度上限乃参考 (其中包括) 以下因素而厘 定U (1) 过往金额: 平圩购销合同 (人民币)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截至二零一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6,600,000 3,070,000 9,900,000 8,380,000 9,900,000 8,500,000 姚孟购销合同 (人民币)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截至二零一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6,600,000 2,370,000 13,200,000 6,560,000 13,200,000 10,720,000 C
5 C (2) 其他因素包括发电机组的预期运作总时数、煤炭成份、材料规格及相关发电 厂脱硫设施的预期需求.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亦认为,各份购销合同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4. 供应商及本集团的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中电投集团在中国境外的旗舰上市公司.中电投集团为中国五家国营发 电集团之一,在中国多个地点经营燃煤火力、水力发电及核电厂.中电国际由中 电投集团全资拥有,在中国拥有及经营燃煤火力及水力发电厂. 供应商为中电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开发、生产及销售脱硫等发电相关 工序所用环保材料,以及提供技术谘询服务与技术培训.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开发、建设、拥有、经营及管理大型发电厂.本公司 拥有及经营五间高容量燃煤火力发电厂.本公司亦代表其控股股东管理另外二座 分别位於辽宁及安徽的发电厂. 5. 遵守上市规则 於本公告日期,中电投集团透过CPDL及中电国际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9%. 由於中电投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根鲜泄嬖蚨ㄒ,中电投集团、其附属 公司及联营公司均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於供应商为中电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故根鲜泄嬖虻14A章,供应商为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而购销合同属於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C
6 C 此外,由於根合贤牟牧夏甓茸懿晒荷舷奕嗣癖21,160,000元 (约 等於24,540,000港元) 按上市规则第14A.34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购销合同 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而毋须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根鲜泄嬖虻14A.45及14A.46条,购销合同详情将载入本公司下期刊发的年报及账目.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购销合同乃於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 业条款订立,对本公司股东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此外,概 无董事於购销合同中拥有重大权益或须就该等协议放弃对董事局决议案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CPDL」 指China Power Development Limited,为中电国际 的全资附属公司 「中电投集团」 指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由中国国务院成立的全 资国有企业 「中电国际」 指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 公司,为中电投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