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6-04-11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幸福 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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