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4-11 |
23、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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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指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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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