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04-14
甲醇期货合约及规则修改说明

一、甲醇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由

50 吨/手调整为

10 吨/手 根据市场反映的情况,通过深入调研,将甲醇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由

50 吨/手调整为

10 吨/手, 同时将交割单位由

50 吨调整为

10 吨.

修改说明如下:

(一)降低交易单位便于企业套期保值 甲醇期货自

2011 年10 月28 日上市以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共有

527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

761 万手(单边,下同),日均成交量

14443 手,日均持仓量

7484 手.虽然已 上市运行两年多, 但甲醇期货市场的深度不够、 流动性不足, 给企业套期保值带来了不便,影响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以小规模的甲醇生产企业为例,某企业年产量

24 万吨, 平均每月销售

2 万吨甲醇,若该企业完全在期货市场上卖出 套保, 折合期货头寸

400 手. 假设

400 手在某时刻全部卖出, 则该笔定单占当日成交量的 2.77%(400/14443 手),短时 间内势必造成市场行情出现巨幅波动,成交价格直线下降, 因平均成交价格与目标成交价格有较大背离,企业卖出套保 效果不佳,不利于企业套期保值决策以及后期套保效果评 估,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降低合约交易单位,对于扩大期货市场规模,增强市场 流动性,提高企业套保效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交易门 槛的降低,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增强、 市场深度进一步加深;

大单量交易对市场的冲击减小,市场 冲击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大数量的定单可即时成交,而 且成交价格在预期范围内, 对企业套保决策、 套保效果评估、 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更符合下游产业链企业的实际需求 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离不开产业链上、中、下游 企业的共同参与.总体而言,甲醇生产、贸易企业密切关注 并积极参与甲醇期货交易,但是下游消费企业参与程度仍有 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甲醇下游企业较多,除了 MTO(甲醇制烯烃)装Z 较集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外,其他如甲醛、二甲醚、醋 酸等传统下游装Z较分散、规模较小、总体实力偏弱,对甲 醇的需求每月几百吨到数千吨不等.目前,甲醇期货的交易 单位

50 吨/手,对于甲醇下游企业而言明显偏大,因此其利 用甲醇期货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意愿较弱.将交易单位调整 为10 吨/手,既方便下游产业客户进入期货市场,也有利于 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

(三)降低交割单位符合国家安全运输的要求 甲醇主要运输方式有轮船运输、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 鉴于我国交通运输的特点,目前绝大多数的甲醇贸易以汽车 运输为主.运输甲醇必须使用专用槽车,载重量从每车

20 吨到

35 吨不等.

2012 年 8.26 延安特大交通事故 ,引起国家相关部门 的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企业认真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以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 号)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 管,杜绝危化品超载现象.目前我国甲醇主产区、贸易活跃 区全面实行限量装车,汽车载重量大部分控制在 20-35 吨左 右,火车运输毛重不超过

55 吨/车箱. 目前甲醇期货的交割单位为

50 吨, 大于国家规定的汽车 载重量,与现货交易、运输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有可能成为 现货超载运输的诱因.目前主流槽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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