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6-04-21 |
11500 QTZ5015(塔吊实际型号) 1892*1892*4300 4A+2B
11000 塔吊现场拆卸人员是:现场负责人冯华安,塔吊拆卸人员阳 大春、阳大兵、郑治华、樊飞.只有阳大春取得海南省建设职业
6 技能岗位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编号是 A052011000012,操作类别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其余
3 人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1.事故发生前塔吊状况.事故发生前,塔吊高度(塔吊基础面 至臂架铰点高度)57.6m,(含基础节
1 节、标准节
11 节和内套架 伸出段),臂长 50m.装有一道附墙,附墙安装高度 32m,附墙以 上高度 25.6m,如图
2 所示. 最大幅度50000 1700*1700 11*4000=44000
57600 32000
6800 1170 (25600) 图2塔吊安装图 2.事故经过.2018 年5月17 日拆卸人员
5 人于早上
9 点进
7 入工地,先整理起升卷扬机钢丝绳,于9点40 分开始拆卸塔机,
11 点10 分,塔机内套架及以上结构(塔机上部结构)从上部突 然坠落至塔身上,压垮上部
第一节塔身后(图3),造成塔身巨 大晃动,拉断塔机附墙拉杆,塔机失去平衡,塔机向起重臂方向 倾覆,自基础节以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往起重臂方向倾覆倒 地(图4). 图3旋转平台压溃上部第一标准节 图4塔吊倾覆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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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情况. 阳大春,男,55 岁,重庆市忠县人,身份证号51352119630617575. 阳大兵,男,47 岁,重庆市忠县人,身份证号512223197102047870. 郑治华,男,48 岁,重庆市忠县人,身份证号512223197006288172. 樊飞,男,32 岁,重庆市忠县人,身份证号500233198604178233.
(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指山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市公安局、市 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1 时25 分救出第一个被困人员,11 时35 分 发现最后一名被压人员,但是身体被倒塌塔吊压住,经现场
120 确认无生命体征,14 时33 分经五指山市派大型起重机现场救援, 将被困死者遗体移出.事故造成
3 人当场死亡,1 人经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指山市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事故善 后工作小组,立即开展事故死亡人员情况摸底,妥善安排死者家 属食、住、行,做好安抚工作,充分了解每一位死者家属的诉求, 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善后协商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 作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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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大冶建工集团有 限公司将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资质的塔吊租赁单位海口安鑫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海口安鑫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冯华安私刻公章,伪 造公文,冒用海南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资质实施塔吊安拆作业,安排没有拆卸资格的工人违规拆卸 塔吊.塔吊检测报告的塔吊型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起升高 度、配重等各项信息均与事故塔吊严重失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不 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事故塔吊没有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档案缺 失,施工单位仍然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塔吊.项目经理 未在塔吊拆卸作业期间现场带班,塔吊未按使用说明书安装平衡 重且降塔过程配平失衡,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 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一2010)第3.4.6 条的规定,致使 塔机上部一侧踏块焊缝剪断脱落,另一侧换步支腿滑离,塔机上 部结构从上部突然坠落至塔身,塔身巨大晃动,拉断塔机附墙拉 杆,塔机失去平衡,塔吊倾覆坍塌.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资料比对,事故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现场塔吊配重未按照塔吊使用说明书配置. 塔机吊装两片标准节(重量 602kg),变幅小车行至 31.8m 处, 塔身拆卸前状态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