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6-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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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股份公司、公司、奥特美 克指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票发行 主办券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方案》、《股票发 行方案》 指 经奥特美克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说明书》 指指《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珠海横琴 指 珠海横琴瑞泽禾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东方励诚 指 北京东方励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睿艾金 指 中睿艾金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西藏龙天 指 西藏龙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旭阳控股 指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业务细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于司法管辖区别,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以外的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德恒 07F20170018 号致: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 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