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6-04-30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四) 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 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五)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 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依据.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备案,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 定,对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 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本次发行方案

(一) 本次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主体为奥特美克,奥特美克是依法设立且股票于

2013 年7月23 日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 430245.发行人 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802012337E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为吴玉晓,注册资本为 8305.8 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应用软件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地下水资源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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