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6-05-01 |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9 年3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该预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出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 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 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 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增加一条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 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 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 大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