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5-01 |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 2018)晋01 民初字第1222号、 ( 2018)晋01 民初字第1223号、 ( 2019)晋01 民初字第143号、 ( 2019)晋01 民初字第145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 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赵红梅、陈建华、李桐桐、贾月.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红梅、陈建华、李桐桐、贾月4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824,508.53元;
(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 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在虚假陈述实 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继续持有遭到了损失,且上述损失 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 《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被 告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不确定. 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晋01 民初字第1222号、 ( 2018)晋01 民初字第1223号、 ( 2019)晋01 民初字第143号、 ( 2019)晋01 民初字第1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海 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王集团 )通知获悉:海王集团因业务需要,办理了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的解押及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解除质押情况 海王集团原于2017年1月19日质押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82,733,000股股份 ( 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3.13%)已于2019年1月29日解除质押.
二、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质权人 质押数量( 股) 质押开始日 期 质押到期日期 本次质押占其 所持股份比例 ( %) 质押用途 海王集团 是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行82,733,000 2019年1月29日 办理完解除质 押登记之日 6.80 融资需要 合计 82,733,000 6.80 上述质押已于2019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三、截止目前海王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2019年1月29日,海王集团共持有本公司1,216,445,128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5.96%,其中1,214, 318,878股存在质押,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