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6-05-03

(二)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实际发生担保时,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不同子公司相 互调剂使用其额度(含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

(三)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 以及超过本次

3 授权各类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授权期限为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四、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被担保人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 CHINT SOLAR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304,432 38,479 517,258 19,962

2 Chint Solar Nederland Projecten B.V. 17,208 9,637 3,130 9,609

3 M.L.T SOLAR ENERGY PRODUCT COMPANY LIMITED 66,624 24,767 49,984 4,376

4 海宁正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94,695 48,340 275,324 9,502

5 大安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67,296 4,820 - -18

0 6 其他国内分布式电站项目公司 - - - -

五、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泰新能源拟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及其他单 位之间的经济业务提供担保,本次新增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7亿元人民币.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正泰新能源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或签订协议金额为准.

六、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 上述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 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 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 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 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授权.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新增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 、 《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4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公 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 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担保风险在 可控范围内, 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上述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事项.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15 年,公司曾对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

3 家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无偿的不可撤销的授信担保,担保期限至

2018 年6月30 日 为止.

2017 年,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董事会审议金额为壹亿美元,担保合计壹亿美元,系 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 CHINT SOLAR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作为借款人, 以及由 ASTRONERGY SOLAR NETHERLANDS B.V.作为共同借款人, 向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作为申请不超过美元柒仟万元整(或等值欧元)的5年期太阳能 发电项目开发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及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正泰 电器香港有限公司(CHINT ELECTRICS (HONG KONG) LIMITED)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乐清支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叁仟万美元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的融资,以本公司信 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分行申请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整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本外币借款、 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付融通、 开立信用证、 进口押汇、 保函等融资业务及国际结算、 外汇资金业务、 网上银行等中间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未有逾期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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