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05-03 |
5 个区. 6. 吉布提共和国于
1977 年6月27 日独立后即建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 分立的代议制民主,并实行总统制.自1999 年以来,国家元首是伊斯梅尔・奥马 尔・盖莱阁下. A/HRC/WG.6/4/DJI/1 page
5 7.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统计,吉布提
2008 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1,216.根 据吉布提中央银行公布的年报,第
一、
二、三产业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6%、 16.8%、79.6%.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年平均实际经济增长率从
2001 至2005 期间 的3%增加到
2006 年的 4.8%和2007 年的 5.3%.2008 年预计增长 5.7%. 8. 吉布提 98%的人口信仰穆斯林. B. 人权规范性框架 9.
1992 年的《吉布提宪法》明确宣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1992 年以来,增 进和保护人权就一直是以多党制、法制和权利下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10. 吉布提这部
1992 年9月4日生效的《宪法》赋予人权和自由突出的地 位.它在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宣布吉布提赞同《世界人权宣言》及《非洲人权和 人民权利宪章》的宗旨,承诺保障个人和集体权利的全面落实及国家的和 谐发 展. 11. 《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拥护上述《宣言》和《宪章》的,为这两项国际 和区域性文件赋予了宪法效力. 1. 国家一级 12.
1992 年9月4日的《宪法》在
第二章用一整章的篇幅载明个人的权利和 责任,其中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包括: (a) 在法律面前不分语言、种族族裔、性别和宗教人人平等;
(b) 生命权、自由权和享有人身安全和完整性的权利,合法追诉以及无罪推 定的权利;
(c) 如遭被捕,有聘请律师和医生的权利;
(d) 禁止无证拘禁(第十条);
(e) 见解、良知、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第十一条);
(f) 财产权、居所不可侵犯权(第十二条);
(g) 秘密通信、行动自由(第十四条);
(h) 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自由和罢工权(第十五条);
(i)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残酷、有辱人格或侮辱性的虐待或待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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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3. 为落实人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吉布提宪法》授权立法者制定享受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条件及其行使方式.在这一框架内,制订了如下主要法律: (a) 生命权、人身安全和完整权:
(一)
1995 年1月5日关于《刑法》的第 59/AN/94 号法,规定打击 侵犯个人自由和人身的罪行,特别是杀人、伤害、暴力、非法 逮捕和拘禁个人的行为;
(二)
1995 年1月5日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 60/AN/94 号法;
(b) 个人地位的权利:
(一)
2004 年关于《国籍法》的第 79/AN/04/5L 号法;
(二)
2002 年1月31 日关于《家庭法》的第 152/AN/02/4L 号法;
(c) 禁止奴隶、奴役和酷刑;
(一) 《刑法》和《劳动法》禁止奴役制和一切类似奴役做法;
(二) 《刑法》惩罚野蛮的酷刑行为以及残害肢体、断肢或任何导致终 身残疾的致残行为特别是残害肢体的暴力行为;
(三) 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第 210/AN/07/5L 号法;
(四) 国家警察地位法,禁止警察使用酷刑、非人道、残酷、有辱人格 或侮辱性的虐待或待遇;
(d) 见解、良知、宗教、言论和表达自由:
1992 年9月15 日关于通信自由的第 2/AN/92 号组织法;
(e)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一)
1901 年7月1日关于结社的法律;
(二)
1992 年9月23 日关于政党的第 01/AN/92 号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