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6-05-08 |
依据和目的:1 - 2.适用范围:1 - 3. 撤销:1 - 4.说明:1 - 5.内容.1 - AC-145-7 附件
5 - 航空器部件维修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2001 年12 月21 日发布施行的 CCAR-145 部 《民 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 (CCAR-145-R2)制定.目的是针 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如何满足 CCAR-145 部要求 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申请航空器部件维修项目的国内维修单位.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本咨询通告仅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厂房设施、 工具设备、 器材、 适航性资料和人员等方面如何满足 CCAR-145 部的要求提供指导,而 不是取代在正常情况下 CCAR-145 部的要求,另外还规范了维修能力 清单的具体格式. 5.内容 5.1 厂房设施 5.1.1 对于租用的厂房设施,维修单位应有正式的租用合同, AC-145-7 -
1 - 航空器部件维修 租用期限至少应
2 年, 并有证据表明对使用该厂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 施(如水 、电、气等)进行维修工作时符合维修标准的控制方法. 5.1.2 对于通过合资或合作获得的厂房设施, 维修单位应书面 表明能够使用该厂房设施的期限至少应
2 年, 并有证据表明对使用该 厂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如水、电、气等)进行维修工作时符合维 修标准的控制方法. 5.1.3 对于厂房设施分散的维修单位, 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办公 地点与维修 设施的距离应便于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负责质 量及维修工作实施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地点应与维修设施在同一地点. 5.2 工具设备 5.2.1 如维修单位使用自制测试设备, 自制的测试设备应符合 AC-145-10 的要求. 5.2.2 对于可租用或借用的工具设备, 仅限于某些使用频率较 低或者投资较大的特殊设备, 但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 构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并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 5.2.3 对于通过合资或合作获得的工具设备, 维修单位应书面 表明能够使用该工具设备的期限至少在
2 年, 而且应有证据表明对使 用该工具设备进行维修工作时符合维修标准的控制方法. 5.3 器材 5.3.1 如维修单位在维修工作中使用代用品来替代有关适航 性资料规定的标准件或原材料 (包括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等非装 机原材料) ,维修单位应提供其与被代用标准件或原材料的标准及性 -
2 - AC-145-7 航空器部件维修 能的等同证明. 5.3.2 如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经适航审定部门按技术 标准规定批准书(TSO)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批准的器材来 替代有关适航性资料规定的器材, 应书面证明营运人同意使用该器材 装于其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上. 5.3.4 对于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 允许其按照民航地区管理 局批准的工作程序生产少量自制件用于其自身维修工作, 但仅限于其 故障、 失效或者缺陷不直接造成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规定》 第五条第
(四)项所列任一情况的航空器部件;
非航空营运人的维修 单位生产上述自制件的, 应书面表明营运人同意使用并获得民航地区 管理局适航处的批准. 自制件不得销售, 并不得影响航空器的安全性. 5.4 适航性资料 5.4.1 如维修单位直接使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 提供的原版资料或原版资料的复印件作为维修依据文件, 其相关维修 人员、放行人员应能够正确理解这些资料所使用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