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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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6510-577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645-1 号致: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光力科技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 京天股字(2016)第645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04 号 《关于对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 《问询函》 )的问询意见,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光力科技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
2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评估及境外法律事宜等非境内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中对其他专业机 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结论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 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一般人 的注意义务并在本法律意见中加以说明.
4、本所同意光力科技依据有关规定在本次交易的相关申报文件中部分或全部 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 但作前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光力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问询函》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