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05-11
第1页共8页《中信保诚 「传富未来」 终身寿险 (分红型) 》 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 利可能为零.

该产品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 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一个保单年度 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我们将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 配,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2页共8页一产品基本特征 ? 《中信保诚「传富未来」终身寿险(分红型) 》提供身故和意外身故保障. ? 您可根据您的个人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缴费期间及缴费方式. ? 您的本主险合同享有保单分红的利益,可共享我们的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 (含) , 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 K 的较大者,其中: K 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 K

40 周岁及以下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 1.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 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 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 (含),我们除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 已缴费年期数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 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 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第3页共8页(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 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 述第(2) 、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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