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6-05-11

但於首次投资配置日前,该 第一期之后的保险费扣除保费费用后之余额依保单条款第二条第十三款约定纳入首次投 资配置金额计算. 本契约年金累积期间内,若本契约保单帐户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后之余额不足以支 付每月扣除额时,本公司按日数比例扣除至保单帐户价值为零,本公司应於前述保单帐 户价值为零之当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 保险费缴交限制及缴费方式 1.第一期保险费:不得低於新台币10万元. 2.第一期之后保险费:每次交付之保险费不得低於新台币

1 万元. 3.本险累计所缴保险费:於年金累积期间内,累积已缴保险费(扣除部分提领金额)不得超 过新台币 9,000 万元. 4.缴费方式: (1)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积期间内采汇款方式弹性缴. (2)约定以金融机构自动转帐缴交第一期保险费者,需另检附「转帐付款授权暨约定 书」 ,且不受理「台湾人寿投资型保险第一次投资日批注条款」之申请.

二、保险给付项目及条件

(一)、 年金给付的开始及给付期间 要保人投保时可选择於第十保单周年日(含)后之任一保单周年日做为年金给付开始日, 但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保险年龄达八十岁之保单周年日;

要保人不做年金给付开始日的选 择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保险年龄达七十岁之保单周年日做为年金给付开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给付开始日的六十日前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年金给 付开始日;

变更后的年金给付开始日须在申请日三十日之后,且须符合前项给付日之约 定.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

11568 南港区经贸二路

188 号8楼

网址:http://www.taiwanlife.com / 客户服务专线:0800-099-850 / 手机另拨(02) 8170-5156 / 免费申诉

电话:0800-213-269 Control No:1704-1904-AM-0024 第2页,共24 页 本保险商品说明书应与「台湾人寿金富发变额年金保险投资标的说明书」合并使用,以确保商品讯息完整揭露. 本公司应於年金给付开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试算之年金给付内容.但实际年金给 付金额系根谑盘踉级ò炖. 前项试算之年金给付内容应包含:

一、年金给付开始日.

二、预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证期间.

五、年金给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额. 被保险人於年金给付开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H怂≡竦哪杲鸶斗绞,按照下 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年金采一次给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积期满保险金」之金额一次给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约定给付此 项金额后,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二、年金采分期给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依约定分期给付年金金额,最高给付年龄以被保险人 保险年龄到达一百十岁为止.但於保证期间内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年金的给付方式及内容,其书面通知须於年金给付开 始日前三十日送达本公司始生效力.

(二)、 返还保单帐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后,要保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之身故若发生於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者,本公司将根掌氡5ヌ蹩畹诙奶 约定申请文件后之次一个资产评价日计算之保单帐户价值返还予要保人或其他应得之人 ,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前项所述收齐保单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申请文件当时,若已逾年金给付开始日者,本公 司以相当於年金累积期满保险金的金额返还之. 被保险人之身故若发生於年金给付开始日后者,如仍有未支领之年金余额,身故受益人 或其他应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种方式择一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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