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6-05-12 |
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一、前言
(一) 为保护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 (以下简称 本 产品 )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本产品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保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二)本产品由产品发行人按照《保险法》、《合同法》、 《暂行规定》、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并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中国保 监会对本产品销售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投保人 投资于本产品,必须自担风险. 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保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
2 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 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保人.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 人和托管人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投 保人在销售代理机构投保本产品,即表明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份额经产品发行人确认后,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保险法》、 《合同法》、 《暂行规定》、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 务.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产品: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 本合同、 《产品合同》 :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保险法》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2 年10 月28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合同法》 :指1999 年3月15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颁发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改 《暂行规定》 :指中国保监会
2003 年12 月8日颁布,2004 年6月1日施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 产品说明书: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平 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集中销售公告: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集中销 售公告》 中国保监会: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产品发行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指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本产品的个人客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 一人 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份额持有人即指投保人 代销机构:指接受产品发行人委托依据有关产品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产品集中销售、投保申购、退保赎回和其他 相关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本产品代销机构 销售网点:指产品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