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6-05-12 |
(d) 批准资本架构之任何变动建议,包括任何赎回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联交所 联交所 联交所 联交所」 )上市之本公司证券;
(e) 批准有关更改本公司业务整体特点或性质之任何决定;
(f) 批准任何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14 及14A 章所界定之 须予披露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收购及出售事项或关连交易;
(g) 上市规则所指须於全体董事会会议上批准之事宜;
(h) 董事会可不时对执行委员会施加之任何规例或决议案或限制;
(i) 如不时於薪酬委员会职权围所述,为薪酬委员会特别保留之所有相关 职权及权限;
(j) 如不时於审核委员会职权围所述,为审核委员会特别保留之所有相关 职权及权限;
及(k) 如不时於提名委员会职权围所述,为提名委员会特别保留之所有相关 职权及权限, 以令所有该等职权及权限仅由全体董事会或 (视情况而定) 相关委员会行使. 15. 在不影响第
14 段所载事项之一般性之情况下,执行委员会可就以下事项获 授董事职权及权限: (i) 就本公司拟於香港、中国内地或海外租赁作为办公室、门店或员工宿舍 之物业订立及签署租赁协议;
(ii) 向本公司代表授予及签署授权书,以供於中国内地使用,惟授权书需与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内地之营运及业务有关,尤其是成立中国内 地分办事处、联络处或代表处以及直接或间接与其相关之所有事宜;
(iii) 为本公司开设银行户口及签署任何相关文件;
(iv) 批准及签署所有有关在香港或中国内地成立附属公司或与实体建立合 营关系之文件及/或协议;
(v) 批准及签署与收购本集团外实体之股份及/或任何集团内公司间转让股 份相关之所有文件、文⑵/或协议;
(vi) 授权及签署与委任本公司之受委代表及/或公司代表相关之所有文件;
(vii) 在第
14 段(尤其是第 14(f)段)规限下,进行以下各项: (aa) 审核、建议及批准有关合并及收购、出售及组建任何实体及合营 企业之事宜,而该等事宜不会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及第 14A 章项 下之须予公布交易或关连交易;
(bb) 审核有关合并及收购、出售及组建任何实体及合营企业之事宜并 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寻求批准,而该等事宜将构成上市规则 第14 及第 14A 章项下之须予公布交易或关连交易;
及(cc) 审核本集团拟将进行之资本市场活动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 寻求批准;
(viii) 作出及签署(不论是否加盖本公司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其认为对本公 司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以及日常管理及营运或就此而言属必要、合宜或 适宜之一切相关行动、事项、契⑽募笆乱;
及(ix) 批准及执行有关年度业务及财务预算,并定期监察预算执行进度,并於 每半年或全年度向全体董事汇报. 汇报程序 汇报程序 汇报程序 汇报程序 16. 秘书须於每次会议开始时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问题并记录在案.执行 委员会相关成员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而彼须就本人或其任何联系人於其 中拥有重大利益之任何执行委员会决议案放弃投票,惟发生上市规则附录 三第 4(1)项附注 1(1)、(2)、(4)及(5)所载之例外情况则除外. 17. 执行委员会所有会议记录须由执行委员会秘书保存.在任何董事的合理通知 下,该等会议记录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予该董事查阅. 18. 执行委员会的会议须记录执行委员会所考虑之事项及所达致决定的详细资 料,包括执行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一切关注或表达的反对意见.於会议结束后 一段合理时间内,须向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送呈会议记录初稿及最终定稿, 以便彼等发表意见及作记录之用. 19. 在不损害上文所载执行委员会的一般职责下,执行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并 确保董事会全面知悉其决定及建议,惟法律或规管限制其如此行事除外. 提供本职权围 提供本职权围 提供本职权围 提供本职权围 20. 执行委员会须应要求提供本职权围,并将其上载至本公司网站,从而解释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及董事会所授予权力. 审批披露陈述 审批披露陈述 审批披露陈述 审批披露陈述 21. 执行委员会须负责审批有关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披露陈述,包括但不限於年 报、中期报告以及上载至本公司网站的资讯内相关披露陈述. 审阅本职权围 审阅本职权围 审阅本职权围 审阅本职权围 22. 董事会须定期检讨本职权围是否充分,并於必要时作出适当修订,以确保 彼等切合本集团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