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6-05-17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鑫元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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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 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及/或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5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