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6-05-20 |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方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公司为案件之被告方;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5513.84 万元;
因本案已由原告方提出撤诉,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等无重大影响.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于近日收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的《撤诉申请书》副本.知悉:在济南中院审理过程中,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撤回 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况 我公司于
2013 年7月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3)济商初字第
109 号、110 号、111 号、114 号、128 号、
129 号、130 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2 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详见 《山 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编号:2013-026) .
二、案件进展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法院 提出撤诉申请,案号(2013)济商初字第
109 号、110 号、111 号、114 号的撤诉申请为:撤销对被申请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 (2013) 济商初字
128 号、129 号、130 号的撤诉申请为:撤销对被申请 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 诉讼请求,保留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变.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 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已由原告申请撤诉, 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撤诉申请书: (2013)济商初字第
109 号、110 号、111 号、
114 号、128 号、129 号、130 号.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