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5-25

1 ― 潮府〔2016〕27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 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8月1日―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月1日印发 ―

3 ― 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 进一 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机 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含港澳台等 海外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民办养老机 构和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养老机构场所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 (MZ008-2001) 、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29353-201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2003)等标准;

(三)建设规模达

10 张床位以上(含10 张) ;

(四)申请补贴的年度内无严重违法记录,无严重责任事 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 80%以上;

(五)养老机构院长应实行培训上岗,养老护理员持证上 岗率达到 90%以上. 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 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 1:10 以内, 与生活不 ―

4 ― 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 1:3 以内;

(六)机构设有专门的银行账户,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和 完善的财务制度,并按期向民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按 其收住本市户籍且年满

60 周岁老年人的实际人数, 以每人每月 补贴

100 元计算.

(二)工商企业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正式开业后

2 年内 按前款标准执行补贴,开业

2 年后不再补贴.

(三)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该机构收住老人户籍所在 地的县(区)财政各负担 50%. 第五条 运营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向 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上年度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1. 《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住老人名单及护理等级,入 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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