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6-05-25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 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 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 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 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 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 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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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 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 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 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 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 .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 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 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 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

3 的, 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 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 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 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 的政府补助, 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 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 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 应当区分财政 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 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 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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