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6-05-25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

4 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 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 率法计算借款费用, 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 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应当将对 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 应当在需要退回 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 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 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 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

5 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对

2017 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6月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6 年2月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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