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8-03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14-01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 沈阳新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新松公司" ) 与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签订了《骏马一号工厂 注汽机组生产线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格为

13644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生效日期及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履行期限:生产线的全部工作站于

2014 年8月1日前初步满足现场调试 条件.生产线于

2014 年12 月31 日具备投产条件,即可进入终验收阶段.

3、 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注册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华丰路

21 号 经营范围:油水汽分离器生产:工业锅炉、高压注汽机组、导热油炉、加热 炉销售(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涉及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须凭许可证经 营).

2、本次采购合同是公司与骏马公司的首次合作.骏马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 3.履约能力:骏马公司主营业务是高端石油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与服 务,具备较强的营运能力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注汽机组生产线

2、交易价格: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

13644 万元(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肆拾 肆万元整)

3、付款方式及金额: 卖方承担此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培训及服务,买方须按照合同 的约定分阶段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具体付款金额与期限如下: (1)项目预付款:合同签字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价 格的 10%,即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肆万肆仟元(1364.4 万元) ,扣除已支付的人 民币壹仟万元 (1000 万元) , 仍须支付人民币叁佰陆拾肆万肆仟元 (364.4 万元) , 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2)项目进度款:生产线的总图设计完成确认后,买方须按如下四期足额 支付项目款,在2014 年3月30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0%、在2014 年4月30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0%、2014 年5月30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0%,2014 年6月30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20%,至此买方共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60%. (3) 项目到货款: 设备及材料到达买方现场后, 在到货量到达总货量的 50% 之时,买方须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0%,否则卖方有权中止后期货物的运送;

在完 成余下货物运送之时,买方须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0% .支付日期为到货的

7 个 工作日. (4)项目验收款:生产线调试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支付合同 总价格的 10%. (5)项目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从生产线调试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的 第一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7%,质保期的第二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3%. (6)关于项目的融资,在买方满足融资条件的情况下,卖方予以配合.

4、协议签署日期:2014 年2月28 日

5、生效日期及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履行期限:生产线的全部工作站于

2014 年8月1日前初步满足现场调试 条件.生产线于

2014 年12 月31 日具备投产条件,即可进入终验收阶段.

7、违约责任: (1)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按时到场,并足以影响生产线的调试和投 产,则每迟延一周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延迟货物 0.3%的违约金;

如因卖方原因导 致生产线不能按期投产, 并足以影响生产线的调试和投产,则每迟延一周卖方须 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格 0.1%的违约金;

但上述违约金的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 总价格的 4%. (2) 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货物延迟到厂,并足以影响生产线的调试和投产, 则每迟延一周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延迟货物 0.3%的违约金;

如因买方原因导致生 产线不能按期投产, 并足以影响生产线的调试和投产,则每迟延一周买方须向卖 方支付合同总价格 0.1%的违约金;

但上述违约金的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格的 4%.如因买房付款延迟,工期顺延. (3)如卖方工艺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则卖方无条件给予整改. (4)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 卖方不得擅自将合同的核心或关键性部分予以转包或分包.

8、合同的解除及变更 (1)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或变更合同条款. (2)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擅自主张合同解 除,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合同解除而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但以合同总价格的 20%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9、争议的解决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北京仲裁 委员会予以仲裁.

三、上述采购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采购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

2014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2、上述采购合同是国内首条高压注汽机组自动化生产线.该项目建成后将 成为国际一流的高压注汽机组自动化生产线, 为骏马公司数字化工厂建设奠定良 好基础. 该生产线的运作将提高高压注汽机组的生产效率,有效缓解该设备市场 供不应求的现状,提高产品性能,增强石油开采作业的安全度,延长设备维修、 保养期,确保产品品质和服务,推动石油装备产业的技术改革.

3、上述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公司综合实力的充分体现,为公司步入国内领先、 国际一流的大型自动化成套装备企业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4、上述采购合同的实施是公司市场开拓取得的新成果.高压注汽机组是石 油稠油开采的核心设备,目前全球能源紧缺,剩余石油资源大部分为稠油资源, 根据全球石油的储量与区块分布情况,稠油开采占比将逐年扩大,因此,高压注 汽机组产品的市场前景非常巨大. 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扩大石油及相关高端装 备领域的市场,努力将其打造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5、该项目建成后,骏马公司将成为国际一流的石油装备制造企业,为其实 现成为国际石油装备产业中最具影响力的优秀企业的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6、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 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骏马公司签订的《骏马一号工厂注汽机组生产线采购合同》.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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