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5-26 |
12 供数据及相应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可以调整副产品数据并重 新计算生产成本.对此,调查机关认为,除申请人提及的有 关规定外,在调查问卷说明及答卷要求中明确指出应提供与 答卷有关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文件,而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未提 供与副产品相关的任何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 无法对其主张进行审查.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 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关于财务费用中的可出售证券处分收益、短期交易证券 评估收益、坏账准备金退回、委托服务收入、其他营业外收 益和杂项利润等项目.初裁时,调查机关暂认定以上六项财 务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决定调整上述项 目后重新计算财务费用.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尽 管这些收入并非直接源自被调查产品的经营活动,却实际影 响了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公司整体损益,主张将上述六项 费用分摊于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公司所有产品.申请人对 此提交评论认为,根据《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生产被调查产品直接 相关并进行合理分摊,否则上述费用不应被接受.据此,经 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 的认定. 对于其他生产成本及费用数据,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 定予以接受.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经实
13 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 认定.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是否低于 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 在国内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 润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 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 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韩国境内 外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初裁中,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于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