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5-26 |
2017 年12 月29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韩国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初裁评论》部分 内容的评论意见.
2018 年1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 社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初步裁定》的补充意见.
2018 年1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 社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
2018 年1月12 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
B 化 学株式会社价格承诺及补充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8 年1月16 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
B 化 学株式会社关于初裁评论意见中部分内容的评论.
7 3.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企业及关联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 于2017 年11 月22 日至
29 日分别对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 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和三菱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
12 月6日至
13 日对沙索南非有限公司及位于新加坡的关联 贸易商沙索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12 月19 日至
21 日对位于南京的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 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核查小组询问了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 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对上述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 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公司被调查 产品同类产品在各自国家的销售情况以及生产被调查产品 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公司提交 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 实地核查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被核查公司披露了实 地核查的基本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各被核查公司均未提 交对核查基本事实披露的书面评论意见. 对上述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以及有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终裁前信息披露.
8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韩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南非驻华使馆和已 知的涉案企业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 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相关公司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 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 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 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6.价格承诺. 在初裁后法定时限内,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随后,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评论意 见.调查机关对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社提出的价格承诺申 请及国内申请人提出的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经调查,被调 查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社提出的价格承诺予以监控, 该价格承诺不 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根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 十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上述申请.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
9 (甲)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