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5-26 |
向国内生产 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
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 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
4 调查机关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国外应诉公司均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 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 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共收到
4 家国外生产 商及其关联贸易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及
4 家国内生产商提 交的调查问卷答卷,1 家国内进口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7 年9月30 日, 调查机关向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社 发放了补充问卷.2017 年10 月10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该公 司提交的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3.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7 年6月14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调查 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2017 年6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关 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修订.
2017 年6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关 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修订.
2017 年9月14 日, 调查机关收到锦湖 P&
B 化学株式会 社关于产业损害及公共利益的意见.
2017 年9月26 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
B 化 学株式会社上述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7 年11 月3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
B 化5学株式会社答卷中原料丙酮价格问题的评论.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 年6月12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国内 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 .2017 年6月至
7 月,调查机关对答 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 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并收集了 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7 年7月18 日,被核查企业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修正的材料和相关证据.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 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 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7 年11 月20 日, 调查机关发布
2017 年第
70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 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中国甲基异丁基(甲) 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公告决定自
2017 年11 月20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日本和南非驻华使馆
6 和本案已知的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 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 初裁后信息披露.
2017 年11 月20 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 露暂行规则》规定,向答卷企业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 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 评论意见的机会. 2.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7 年11 月30 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锦湖 P&
B 化学 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和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对初裁决 定的书面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