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05-29 |
(六)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第十六条 制订应急救援计划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 度的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 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计划中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要求的互相协议的 内容明确规定应急救援互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报民航总 局审批,其他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机关备案. 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 门、公安机关、运输部门(包括陆海空)、当地驻军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 议,就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互助协议应当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互 助协议中列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应当每月复查一次,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互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协议单位设备、人员的情况,所处位置;
(三)参加救援工作时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四)协议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计划制定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 案. 第二十条 参与救援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 应急救援实施预案, 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 信息传递、 通信联络、 职责、 处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 该图应当 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以及机场内外消防水源、医 疗部门及救治能力的准确位置, 并标明机场内外供消防取水的道路和进出机场道 路的准确位置和走向.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另行绘制本机场的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该图应 当详细标明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道路、水源、消防栓、集结等 待区、围界、通道口等准确位置;
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和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均应张贴于参与应急 救援单位的日常办公场所及拟用于应急救援的车辆内.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 迅速将紧急 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且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 在紧急事件 发生时,任何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 系;
指挥中心应当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网络,配 置必要的扩音设备,保障紧急事件发生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在指挥中心许可下,可设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频道. 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及参与应急救援的主要单位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制度, 并视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 参与救援的任何单位之间的通信、 现场指挥等重要情况应当采 用录音等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 指挥中心应当配置陆空对话的监听设备,保持守听,但不得实 施对空指挥.在航空器紧急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情况,发 布指令,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令一领导下由机场管理机 构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分指挥权.在特殊情况下,指挥中 心可以授权互助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 机场消防指挥官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消防工作 的最高指挥权,并应将现场的消防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 空中交通管制 部门负责指挥航空器着陆.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在应急救援时,应当由机场内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 分别提出机场区域外的相应部门的派遣力量的方案, 报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上述 部门,并应当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涉及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发生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 时,不得使用机场的消防设备,除非机场仍备有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 设备. 第三十二条 紧急事件发生时, 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参加应急 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有关时速的限制. 在服从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需要驶进运行中的跑道、 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区 域等,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述区域. 第三十三条 集结等待地点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便于驰救, 应急救援设备的 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造成干扰. 第三十四条 参与救援的单位按照预先的救援计划到达指定位置后, 应当立 即向指挥中心报到. 第三十五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威胁时,指挥中心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将附近的其他航空器和旅客撤离至安全地带.该航空器应当到距其他航空 器的停靠位、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远的隔离位置停放.在有条件的 机场应当为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胁设置隔离停放位置. 第三十六条 在应急救援时,指挥中心应当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临时划 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有充 足的照明.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 识别标 志应当易于佩带、醒目,并能体现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识别标志应当事先发给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 在应急救援时,总指挥应当戴橙色头盔,身穿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 总 指挥 的反射性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