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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以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 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大气环境根据环境区划有关规定,评价区域属二类功能区, 执行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见表 3-1. 3.1.3 声环境功能区划 项目位于龙海市东园工业区,声环境规划为
2 类及
3 类功能区.项目东面规划为 东园工业区生活配套区(目前为杂地、东南面
65 米外为阳光村村民住宅、东北面
90 米外为兰溪湾商住楼),东面声环境执行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
2 类标准;
其他三面的声环境执行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
3 类标 准,具体见表 3-1. 表3-1 项目所在区域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明细表(摘录) 要素分类 标准名称 适用 类别 标准限值 评价对象 参数名称 浓度限值 地表水 环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表1Ⅲ类 PH 6-9 东园镇内河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 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 ≤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高锰酸盐指数 ≤6mg/L COD ≤20mg/L BOD5 ≤4mg/L DO ≥5mg/L NH3-N ≤1.0mg/L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表1第三类 PH 6.8-8.8 九龙江南溪 河口海域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升温夏季 不超过当时当地 1℃;
其他 季节不超过 2℃ 无机氮 (以N计) ≤0.40mg/L COD ≤4mg/L BOD5 ≤4mg/L DO >
4mg/L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0mg/L 环境空气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 二级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60μg/m3 项目所在区域的 大气环境 日平均 150μg/m3 小时平均 500μg/m3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40μg/m3 日平均 80μg/m3 小时平均 200μg/m3 总悬浮颗粒物 TSP 年平均 200μg/m3 日平均 300μg/m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平均 70μg/m3 日平均 150μg/m3
7 要素分类 标准名称 适用 类别 标准限值 评价对象 参数名称 浓度限值 声环境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2 类 等效声级 昼间 60dB(A)、 夜间 50dB(A) 评价区域东面的声环境3类等效声级 昼间 65dB(A)、 夜间 55dB(A) 评价区域西、 南、北三面 的 声环境 3.2 污染物排放标准 3.2.1 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废水规划进入污水处理厂,项目产生的废水自行处理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该地区城市污水 处理厂进行深度治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 B 标准. 表3-2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相关标准(摘录) 级别 pH CODCr BOD5 SS NH3-N 动植物油 三级标准 6-9 500mg/L 300mg/L 400mg/L - 100mg/L 表3-3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级别 pH COD BOD5 SS NH3-N 动值物油 一级 B 标准 6-9 60mg/L 20mg/L 20mg/L 8mg/L 3mg/L 3.2.2 废气排放标准 运营期产生的废气(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见表 3-4. 表3-4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排气筒 高度 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 颗粒物
120 15 3.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3.2.3 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东面)、3 类标准,见表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