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6-05-30 |
第六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 办法,并参照相关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指引、问答及工作备忘录等, 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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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需关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 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
12 月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 准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报出.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 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