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6-06-01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 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简称 ETF
17、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联接基金
18、目标 ETF:指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标的指数:指深证民营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