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6-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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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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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期间限制规模的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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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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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内开户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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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外开户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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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算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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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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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25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4月19 日 《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核准募集.
2、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完成且基金合同生效后,如符 合上市条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或 交易所 )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境外资产托管人为美国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4、本基金自
2010 年8月30 日至
2010 年9月21 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 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 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集中申购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 金募集上限.本基金的募集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 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否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 若获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 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 度(折合 X 亿元人民币)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开放式基金 账户 ),通过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办理场外认购.代销机构包 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等.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 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在深交所场内办理场内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