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6-06-02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已经过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08年3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上市有关事宜.
2、2009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延长公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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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并上市方案期限,延长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限.
3、2009 年7月21 日,发行人召开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明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
4、 经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七二五所申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船重工集团已 于2009 年7月21 日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关于划转部分乐普(北京)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请示》 (船重资 【2009】829 号) ,申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发行人国有股转持事项,并确认七二 五所和中船投资国有股东身份及转持股份数量. 德恒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批准本次股票发行上 市的决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的事宜,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中船重工集团已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确认七二五所和 中船投资国有股东身份及转持股份数量的申请,申请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在创业板上市,尚需获得深 交所的核准;
发行人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