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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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规则》 指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自2009 年7月1日起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转持办法》 指 由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自2009 年6月19 日起实施的《社保基金会境内股 市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 法》 《公司章程》 指2007 年12 月29 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 暨200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发行人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 》 指2008 年3月13 日,经发行人
200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发行人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的 《乐普 (北京)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报告期 指2006 年、2007 年、2008 年及
2009 年上 半年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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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DHLBJCOR000305号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发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引言1. 德恒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德恒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德恒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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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德恒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德恒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德恒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德恒律 师提供了德恒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德恒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德恒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 律意见: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