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6-06-04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温州公司已在温州农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 ,账 号为 19299901040023334,截至
2015 年6月23 日,专户余额为 12,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以温州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温州公司对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 并 及时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 温州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温州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温州公司和温州农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 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温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温州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温州公 司、温州农行三方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 温州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温州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慧芬、周智辉可以随 时到温州农行查询、复印温州公司专户的资料;
温州农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温州农行查询温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
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温州农行查询温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温州农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温州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6、温州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 温州公司及温州农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温州农行,同时向公司、温州公司、温州 农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温州农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温州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温州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温州公司、温州农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6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