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6-06-07 |
生产设备均位于厂房内,厂房对噪声 具有一定的衰减作用,减少了设备产生的噪声对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
项目出入口设 置于道路一侧,交通便利,方便人流物流的进出.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
四、产业政策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
8 本项目属于 C3437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为《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中允许类项目,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同意该项目备案, 批准文号为 2018-360923-34-03-026760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五里岭功能区正宇大道
3 号,土地使用性 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项目选址不属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 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可知,当地环境背景良好.根据工程分析确定的污染物源 强,通过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建成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区域环 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实施后,其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不会改变所在地及其周围居民区的环境功能,其对周围环境无明显的环境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周边制约因素较少,符合相关保护条例和规范要求,用地性质 符合相关规划,外环境良好,项目污染物在经过预防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关标准要 求,因此本项目选址可行.
3、 三线一单 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参照上高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图,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区域规划内,符合生 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
声环境达到《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3 类标准.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 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水取自当地自来水,且用水量不大,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占地 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负面清单:
9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其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同时本次环评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具体 见表 6. 表6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 (2011 年本)及修订 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及修订,项目 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及修订中的限 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
2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禁止 用地目录(2012 年本)》 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 止用地目录(2012 年本)》中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 三线一单 要求.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五里岭功能区,经过现场勘查,现场为空 地,无明显环境问题.
10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概况 自然环境情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 样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