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6-12 |
3 C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前核数师致函本公司,指出在不存在需要其辞任之情况下,其认为 不宜答应该项要求. ?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致函前核数师,并就前核数师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编 制之核数师报告草稿作出回应.本公司董事会与前核数师代表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再次 会面,讨论有关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审核工作之其他资料. ? 二零零四年八月九日,前核数师致函本公司跟进若干资料.前核数师认为审核围限制草稿 大致保持不变. 本公司之立场 本公司董事谨此表明不同意本公司管理层在本集团就有关本集团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之核数工 作方面将如何进一步行事之事宜并未作出回应之观点.事实上,本公司董事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 二十四日致函前核数师,要求在不收取本公司额外费用下,进一步商讨审核围限制草稿.本公司 寄发函件后,本公司於同日接获前核数师日期为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之辞任函件.有关该等 事项之详情乃载於下文 「事件之发生次序」 一段中.前核数师在辞任前并未谘询本公司管理层.本 公司就本集团於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之核数工作遭多番延迟以及前核数师辞任所产生之问题,对 前核数师保留所有权利. 董事会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委任浩华会计师事务所v 「浩华」 w为本公司核数师,以填补因前 核数师辞任而产生之空缺,直至本公司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事件之发生次序 下文载列有关前核数师辞任之主要事件发生次序: ?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一日,前核数师向董事会提交载有审核围限制草稿的报告草稿.管理层 强烈反对前核数师对审核围限制草稿之评论 意见.然而,管理层为表示与前核数师合作, 管理层已同意尽快满足前核数师之要求. 本公司董事认为由於核数师报告的不同草稿将於一般审核过程期间提呈作讨论,故在本公司 任何公布中披露存在报告草稿,乃属无意义,亦无须如此.本公司董事认为由於报告草稿的内 容仍未落实,亦未获董事会同意,故不宜在本公司任何公布中披露报告草稿的内容. ?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由於本公司虽然已提供所有其认为所需以进行审核之所有资料,惟 本集团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之审核工作仍遭多番推迟而未能落实,本公司已要求前核数师辞 任本公司之核数师.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前核数师致函本公司,表明并无存在需要其辞任之情况,故认为不 宜接纳此要求. C
4 C ?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致函前核数师,列出对报告草稿之回应,并按前核数师之前所 要求,提供其他资料,以解决审核围限制草稿之问题.根竟纠斫,前核数师同意接纳 所提供之其他资料,作为解决 删除审核围限制草稿之另一途径.因此,本公司董事会与前 核数师之代表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会面,商讨其他用於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审核工作之 资料.在会上所讨论之其他资料主要涉及中国法律意见、补充协议以及若干建议的会计调整.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前核数师同意之顾问将以书面表示其对报告草稿之评论,而前核数 师将考虑修订报告草稿.另一方面,应前核数师要求以及为满足有关要求,本公司管理层同意 向前核数师提供若干资料v 「要求资料」 w,其中包括(i)有关本集团无形资产之二十年现金 流量预测,以厘订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