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6-06-13

9 号令)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 业结极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所规定的内容,属于允许 类;

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 汰类之列,则属于允许类.不属于《限制用地项 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2012 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中的禁止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淘汰和限制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3、用地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根据附图

2 昆山市千灯镇控制性详细规图,该地块现 状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昆山市千灯镇控制性详细规图.

4、与规划的相容性 (1)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昆山市处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划定的三级保护区,根据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 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 污 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只是地块挂牌拍卖,实际项目建成后实 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纳管进入千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符合条例相关要求.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 《江苏省太湖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

2018 年1月24 日修订)将太湖流域划分 为三级保护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苏 政发[2012]221 号)具体明确了太湖

一、二级保护区涉及行政镇、村名称,本项目位于

6 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电 镀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同时《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人大

2018 年1月24 日修订)中第四十三条规定 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 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 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针对工业集聚区新、改、扩建项目)除外;

(二) 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 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 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 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行为. 经过分析,本项目只是地块挂牌拍卖,后续项目建成后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 污水接管处理,不存在《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所列三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 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 因此,本项目符合条例相关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符合昆山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 和用地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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