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6-06-13

32 4600586.464 41524190.285

14 4595399.432 41520266.269

33 4600977.466 41524423.285

15 4595458.432 41520120.269

34 4601772.471 41524711.286

16 4595517.433 41520008.268

35 4602234.474 41524966.287

17 4595639.433 41520142.269

36 4602985.478 41525226.288

18 4595909.435 41519930.267

37 4603772.482 41525672.289

19 4596174.436 41520141.268 开采深度:从-212 米至-1200 米标高.5.3 以往评估史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曾于2010 年4月进行了过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时矿山名称为沈阳煤业集团红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评估情况如下:评估机构: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有偿出让;

评估范围:与现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一致;

评估基准日:2009 年12 月31 日;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正文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37 号 联系

电话:024-26213489 邮政编码:110032

6 评估生产规模:150 万吨/年 ;

评估计算年限:21 年5个月;

评估结果:18923.23 万元.该评估结果包含2006 年10 月1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09 年12 月31 日已动用可采储量需补缴的采矿权价款1506.09 万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以 辽国土资矿评备字[2010]第109 号对其进行了备案 .根 据《 采矿权出让合同》及 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详见附件521~

528 页),该矿采矿权价款18923.23 万元一次性缴纳,本次评估时对应的采矿权价款已全部处置.

6、 评估基准日根据《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书》及《 关于评估基准日调整的补充说明》(详见附件1~

6 页),确 定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4 年9月30 日.

7、 评估依据7.1 行为依据7.1.1 委托方与本评估公司签订的《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书》.7.2 法律、法规依据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8月29 日 修正后颁布);

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年3月26 日 国务院令第

1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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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号 联系

电话:024-26213489 邮政编码:110032

7 7.2.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 年2月12 日国务院令第

241 号);

7.2.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 号);

7.2.5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 年11 月1日国土资发[2000]309 号);

7.2.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 年7月15 日 国土资发[1999]205 号);

7.2.7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

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6 号发 布);

7.2.9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 年2月27 日 国务院令第

150 号);

7.2.10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决定(1997 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

222 号);

7.2.1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的通知》(2013 年7月4日国土资发[2013]77 号);

7.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 年11 月10 日 国务院令第

538 号修订);

7.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 年2月8日国发[1985]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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