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6-06-18

14 A7.1 App.

14 A1.5 App.

14 C3.1 App.

14 A1.4 C3.1

4 5.2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按照其职权围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 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以满足其任何要 求. 5.3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寻求外间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及在有需要时邀请 拥有相关经验及专业能力的协力厂商出席会议. 5.4 在不影响 《企业管治守则》 的任何规定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5.4.1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 系;

及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 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 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式是否 有效;

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 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 言, 「外聘核数师」 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 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协力厂 商,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 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5.4.2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a)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 (若拟刊 发) 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 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 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App.

14 C3.3(a) C3.3(b) App.

14 C3.3(b) App.

14 C3.3(c) App.

14 C3.3(d) L(d)(iv)

5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及(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 《上市规则》 及法律规定. (b) 就上述(a)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委员会须至少 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ii)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 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 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5.4.3 监管本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a)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以及 (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下委 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 风险管理系统. (b)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 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 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 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c)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 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d) 如本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 协调;

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 有适当的地位;

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e)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f)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 、核数师就会计 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 作出的回应.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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