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6-06-28 |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 续如下: 1)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 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 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5)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拆迁、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就地入库. 各兑付网点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 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西湖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华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