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6-07-03 |
(一)全部以包干形式发放(须通过计税系统发放);
(二)部分以包干形式发放(须通过计税系统发放), 部分凭专家本人在华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礼品费票据 报销,日常餐费和礼品费的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 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 号)执行;
(三)全部凭专家本人在华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费和 礼品费票据报销,日常餐费和礼品费的标准可参照《中央和 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 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单次来华的外国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 和住宿费的,时间不超过
90 天.对单次来华工作
90 天以上 的外国专家,由人才办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与其签订工 薪合同.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 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各单位使用其他经费支付,不得在 专家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 用,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年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 布聘专通知的要求制定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并组织 本单位人员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外国 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审核制定下一年度吉林大学外国文教专 家聘请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 教育部下达的聘请计划和经费预算以及项目评审结果,进行 项目批复.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批复结果, 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内执行专家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经 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统筹安排,并 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家项目的经费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提 出报销,经所在单位外事负责人审核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 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门核销.各项目下拨的外国文教专家 经费预计年底不能执行完的,将在当年年底予以收回,调配 至其他外国文教专家项目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 法的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对专家经费支出进行 项目核算,专家经费的收、支要分别核算.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 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 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程序 报批,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 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 理由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年度按要求向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提交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执行情况.项目及经费 执行绩效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批复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 财务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校内相关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外国文教专 家经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在违规问题的, 要求相关单位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 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