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6-07-03 |
896 元. 现?「再注册」制?的优点 1.12 专?权受地域限制.有关人士如希望在香港以外的市场?用其发明,须在每个相关的司法管辖区取得专?.有鉴于此,许多在香港申请标准专?的人,都会同时在其它地区(包括香港的主要贸?伙伴,如欧洲和中国内地)寻求专?保护.如他们已向任何一个指定专?当局申请专?,在香港取得标准专?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可算微?足道. 1.13 此外,由于所有指定专?当局都会就专?申请自?进?实质审查,在香港获授予标准专?的人,其专?的有效性可获得5如某项发明并?构成现有科技的一部分,则该项发明须被视为具新颖性.6在顾及现有科技后,如某项发明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并非是显而?见的,则该项发明须被视为包含创造性.7如某项发明能够在任何种类的工业(包括农业)中被制造生产或使用,则该项发明须被视为能作工业应用.4一定的保证8 ,而且只须缴付少许费用,无须 因其发明须再次接受 审查而缴付大笔额外支出. 1.14 因此,许多专?从业员认为,本港现?的标准专?制?既方?又符合成本效益. 现?「再注册」制?的缺点 1.15 根据现?的「再注册」制?,申请人即使只想在香港得到专?保护,亦?能直接在香港申请标准专?.申请人须先向其中一个指定专?当局提交申请. 1.16 个别的本地申请人可能认为有关要求?方?. 1.17 由于实质审查由指定专?当局进?,有些人认为,就推动香港的专?代??业发展,培育本地专?人才,加强他们撰写和处?专?申请的能?而言,现?制?没有发挥正面作用,亦?能为本地的?工科毕业生创造?多就业机会. 改变的诉求 1.18 近?渐多人提出,香港应设?自主的「原授专?」制?,让发明人在香港直接申请标准专?. 1.19 此外,亦有人要求政府深入检讨现?安排,包括检视专?制?的运作如何可?好配合香港发展成为区内创新枢纽.
8 实质审查并?能对专?的有效性提供完全的保证,因其它人仍可基于发明非属可享专?发明的?由申请撤销该专?.51.20 有些人认为,即使在香港设?「原授专?」制?,现?的「再注册」制?仍应予保?.他们认为,两个制?并?,可让使用者视乎他们的市场和运作需要,选择直接在香港或通过「再注册」提出专?申请. 1.21 另有一些人认为,设?「原授专?」制?未必符合成本效益,建议保?和适当地微调现?的「再注册」制?.他们认为,现?制?既简单方?,又符合成本效益,能满足香港的一般需要. 「原授专?」制? 1.22 与「再注册」制??同,「原授专?」制?容许申请人直接向本地的专?当局申请专?保护,无须先向另一专?当局提出申请.在批予专?前,授予专?当局是否自?处?实质审查或将工作外判其它专?机构,由该专?局决定. 其它司法管辖区的经验 1.23 下文?出一些奉?「原授专?」制?的司法管辖区的情况9 . 采用自?实质审查安排的「原授专?」制? 1.24 身处科技先进国家和面对大?专?申请的专?当局,通常会在批予专?前,自?进?实质审查.推?这类审查机制须投放大?资源,建?综合技术资?库和成?一支专责队伍.组成专责队伍的专?审查人员须具备适当资格,以及多个尖端技术领域的实务知识和经验.
9 本文件各部分载?有关其它司法管辖区情况的资?,是通过?同网站及刊物搜集所得的资?,包括(但?限于)相关专?局的官方网站.6《欧洲专?公约》国家 1.25 《 欧洲专?公约》订明,欧洲专?局通过单一申请程序向《欧洲专?公约》缔约国10 批予欧洲专?.欧洲专?申请人可决定在哪些缔约国为其发明申请保护.部分缔约国规定申请人须把权?要求及/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语言11 . 1.26 欧洲专?局负责接受申请、进?实质审查和批予专?.根据《欧洲专?公约》,欧洲专?局只就发明批予一类专?.与本港的标准专?一样,欧洲专?的最长有效期为20 ?.欧洲专?局财政独?,以本身的收入(主要是申请人及专?拥有人缴付的费用)支付所有开支. 1.27 在二?一??,欧洲专?局接获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