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07-06

而且该物质的性质被委员会所 认定.在指认任何物质具有强致敏性之前,委员会要考虑其出现的频率以及反应的严重程 度,认定该物质具有明显的造成超敏反应的可能性. (l)(1)在应用于任何物质、液体、固体或自压容器中的物品时, 极高的可燃 性 、 可燃性 、以及 易燃性 等词应根据委员会颁布的相应条例来定义.[联邦法 规第

16 卷§15003(b)(10)、3(c)(6)、

43、43a] (2)经委员会认定的、可用来确定任一物质之可燃及易燃特征的一般测试方法也应 该在上述条例中明确列出. (3)在制定可燃性及易燃性定义和测试方法时,委员会应参考其他参与对储存、运 输以及使用可燃、易燃物质立法的联邦机构现有的定义及测试方法;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委 员会应制定与之相符的定义以及测试方法. (4)在委员会根据(1)段发布法规来定义适用于液体的 易燃性 之前, 易燃性 一词可用于按泰格开杯试验法确认的任何燃点高于华氏

80 至150 度(含150 度)的液 体. (m) 放射性物质 一词意指任何有电离子辐射的物质. (n) 标识 一词意指展示在直接盛装物质的容器上的书写、印刷或图象内容.假 如是散装物品或没有被直接包装在特制的或适合于输送到最终消费者的容器内的物品,该 词则指那些直接展示在物品之上或装在物品上的标签及其他适当的材料之上的内容.根据 本法案的要求,相关的词语、声明或其他信息须同时出现在(1)容器或包装的外层,除非 很容易透过外层容器或包装看到;

以及(2)出现在所有附带的使用说明书等书面文件上, 否则那些词语、声明及其他信息会被认为未遵守本法案的要求. (o) 直接容器 一词不包括包装的衬里. (p) 有误导性标识的危险品 一词指一个为家庭或儿童提供的、或者是其包装形 式适用于家庭或儿童的危险品(包括本身就是危险品的玩具或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或 带有或包含可以被儿童接触到的危险品的供儿童使用的玩具或物品),其包装或标识违反 联邦危险物品法案 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4 了1970 年防毒包装法案第

3 节或第

4 节中的适用条例;

或者该物质,除非是符合该法案 第3节要求的例外,没有提供下述标识-- (1)清楚地说明(A)生产商、包装商、批发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及其商业地址;

(B)危 险品或每一种可明显造成危险的成分之通用或惯用名称或化学名称(在没有通用或 惯用名称的情况下),除非委员会的规定允许或要求使用其公认的普通名称;

(C) 在极为易燃、腐蚀或有剧毒的物质上标上 危险 一词;

(D)在其他所有危险品上 标上 警告 或 小心 一词;

(E)对主要危险的具体说明,诸如 可燃 、 易燃 、 有害挥发气体 、 会造成烧伤 、 可通过皮肤吸收 或类似的描述危 险的话语;

(F)提供预防性手段,描述应采取或避免采取的行动,除非委员会根据 第3节作出了修正;

(G)在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急救措施指导;

(H)给任何根据 (h)款可定义为 剧毒 的危险品标上 有毒 一词;

(I)给需要特别小心处置或储 存的物品提供处置和储存指导;

以及(J)声明(i) 儿童不宜接近 或类似语言,或(ii)假如该物品是为儿童所用并且不属于被禁止的危险品,提供关于如何保护儿童 避免危险的适当指导;

(2)任何在本段(1)项中要求的文字要突出地出现在物品上,声明要用清晰可 读的英文字体,与标识上的其他文字在编排、版面、颜色等方面呈现对比. 有误导性标识的危险品 一词还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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