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7-06 |
1970 年防毒包装法案第
2 节(2)(D)中定义的任 一家用物质,前提是该物质为本法案第
2 节(f)1 中描述的物质,而且其包装或标识不符 合1970 防毒包装法案第
3 和第
4 节中相应的规定. (q)(1) 被禁止的危险品 一词意指(A)本身就是危险品的玩具或其他供儿童使 用的物品,或带有或包含可能被儿童接触到的危险品的供儿童使用的玩具或物品;
或(B)任何意在为家庭使用或其包装形式适宜为家庭使用的危险品,由委员会以法规形式 纳入 被禁止的危险品 类别,前提是委员会认定,尽管该物质已有提醒标识或本法案规 定需要有这类标识,但该物质自身或在家庭中使用该物质所造成的危险程度或危险性质决 定了只能将它排除在州际贸易渠道之外,才能够保证公众卫生与安全.但是,委员会按法 规(i)应当从本段(A)项之下豁免那些因功能需要而必须包含危险品的物品,诸如化学装 置等,或者那些必要的可能有电气、机械或热危险的物品,前提是那些物品提供了包含合 理指导语和安全使用警告的标识,而且其针对的使用对象为足够成熟,并有理由期望他们 能够阅读并遵循那些指导语及警告语的儿童;
(ii)从本段(A)项之下豁免常用的烟花并 为之提供标识(包括玩具纸帽、圆锥形喷火烟花、圆柱形喷火烟花、无爆炸哨声烟花、以 及火花炮),前提是委员会认定能够适当地为那些物品提供标识以保护购买者与使用者. (2)依照本段(1)(B)来发布、修正或撤销法规的行动应受到本法案第
3 节(f)至(i)款的制约,除非委员会发现将危险品销售给家庭使用立即对公众造成危险,则委员会 须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消息;
此后如果该物质再被提供给家庭使用或其包装形式可能会造成 家庭使用,在制定与颁布相关的法规之前,该物质应被视为 被禁止的危险品 . (r)如果一个物品的设计或加工,在正常使用或在可合理预见的损坏或滥用情况下 可能会产生电击从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病痛,该物品即被认定为具有电气危险. (s)如果一个物品的设计或加工,在正常使用或在可合理预见的损坏或滥用情况下 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造成人身伤害或病痛的可能,该物品即被认定为具有机械性危险;
其 危险性可来自(1)物体的破裂、破碎或解体;
(2)物体(或该物体的组成部分及配件) 的驱动;
(3)尖端或其他凸起、表面、边缘、开口或闭合口;
(4)活动部件;
(5)没 联邦危险物品法案 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5 有或缺乏降低或停止驱动的控制能力;
(6)物体具有的自我胶着特性;
(7)物体(或该 物体的组成部分及配件)可被吸入或吞咽;
(8)物体的不稳定性;
或(9)物体的设计及 制造的其他方面. (t)如果一个物品在正常使用或在可合理预见的损害或滥用的情况下,它的设计或 生产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可能因其发热部件、物质或表面造成人体伤害或病痛,则该物 体可以被确认为具有高温危险. 公布危险品及确立变通范围及特例的法规
第三节 [美国法典第
15 卷§1262] (a)规则制定― (1)一般来说,任何时候,当委员会认定需采取相关行动以推行本法案、避免或消 除其应用中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时,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案以法规形式宣布某一物质或某些 物质的混合体为符合第
2 节(f)(1)(A)定义的危险品. (2)程序--根据本节发布、修正或撤销条例的行动以及将该行动的记录纳入其他 记录之内的行动都应受到本节(f)至(i)款之规定的制约. (b)如果委员会发现,当任何一种危险品可能带来的特殊危险使本法案 §1261(p)(1)[第2节(p)(1)]的要求不足以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时,委员会可以法规形式 作出合理的变通或增加标识要求,以确保公众健康与安全.任何有意为家庭或儿童使用 的、或其包装形式适宜家庭或儿童使用的危险品,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附加标识,即可被认 定为有误导性标识的危险品. (c)如果委员会发现,由于物品包装的尺寸限制、或物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很轻或有 其他正当充足的理由,完全满足本法案关于标识的要求并非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