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07-11 |
2003000025、
2007000006、
2006000221、
2005000021、
2007000008、
2006000222、
2006000223、
2006000187、
2006000193、
2007000114、
2008000012、
2008000071、
2008000072 和2008000075 号等裁决书中已得到了支持和确认. 由此可见, 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合法在先
6 权益的商标、驰名商标、商号和在先注册使用的域名等标识完全相同 或者构成近似,足以导致公众误认和混淆,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2. 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和/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对于 DISNEY 、 DISNEYLAND 、 DISNEY MAGIC ARTIST 和 迪士尼乐园 拥有无可质疑的合法的商标权益. 投诉人从 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标识, 也从未授 权被投诉人注册带有 disney 和/或 disneyparks 、 disneymagic 的争议 域名. disney 、 disneyparks 和 disneymaigc 作为具有仅与投诉人有着 直接联系的特定含义且知名度很高的英文单词, 被投诉人与其毫无关 系,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注册、使用该 等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注册了争议域名后将该域名做成没有任何实际功能 的网........